張 碩
摘要中國現行的稅收征管法律制度隨著新中國的成立和改革開放的發展逐步形成,但是面對C2C這種新興的網絡購物模式,中國現行稅法便顯得無所適從,本文將層層剝開C2C環境下中國稅收法律制度中存在的諸多問題并加以解決以完善C2C環境下的中國稅收法律制度。
關鍵詞C2C中國稅收法律制度沖擊健全
中圖分類號:D922.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0592(2009)01-103-02
1987年9月20日,錢天白教授發出中國第一封電子郵件,這封電子郵件敲開了中國互聯網的大門。20年來,中國互聯網以超越技術、人群、國界以及文化等許許多多“邊界”的方式飛速發展。隨著我國互聯網發展的日趨成熟,電子商務也開始進駐中國,盡管電子商務在中國發展至今才短短十幾年,但是其取得的成就引人注目。在電子商務的三種模式豎中尤以“網上開店”的C2C網絡購物模式發展最為迅速,前景最為廣闊。C2C網絡購物模式使傳統交易模式發生巨大改變,其自身特點也帶來諸多問題,特別是給現行稅收法律體系帶來巨大沖擊。2007年8月,全國首例網店偷稅案“彤彤屋”案最終以被告被判處有期徒刑而告終?!巴荨卑傅慕衣侗砻髦袊贑2C網店稅收法律體系方面存在嚴重的缺陷,因此,解決中國C2C稅收法律體系中存在的問題任重而道遠。
一、完善C2C稅收法律制度的價值
現今中國稅收征管法律體系已初步建立,但是作為稅務機關稅收征管基本法的《稅收征收管理法》是在我國剛剛提出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時的1992年頒布的,距今已有16年了,盡管國務院及國家稅務總局在期間頒布了大量的單行法規輔助實施,但是,在中國加入WTO后中國的飛速發展令我國的稅收征管法律體系出現大量漏洞。尤其是在互聯網飛速發展的今天,據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于2008年7月24日發布的《第22次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顯示,我國網民數量已超越美國居世界第一位,網絡購物使用率為25%,用戶人數達到6329萬人,可見中國新興電子商務的C2C網絡購物模式成為當今消費者的寵兒。但是,《稅收征收管理法》及系列輔助法規均是對交易實體的課稅進行調整和規范,對中國經濟發展的新興事物——電子商務這種虛擬交易模式并未規定,這使得稅務人員在對其征稅時欠缺了法律依據。2007年的“彤彤屋”案,使上海市稅務部門核定的稅款少繳額高達11萬元,這使得中國的財稅法學者及稅法立法者開始審視網上開店的C2C電子商務模式的特點,網上開店成本低風險小,既不用工商注冊也無須稅務登記,最主要的是我國稅法對其征稅無法可依,這使得這種起初有點玩票性質的業余愛好已成為越來越多人的主業。依法納稅是每個公民的義務,從“彤彤屋”案我們不難發現C2C網店購物模式產生的稅收是可觀的,如不對C2C征稅必然造成國家稅款的大量流失,因此完善C2C環境下的稅收法律制度具有巨大的實用價值和現實意義。
二、C2C對中國現行稅收法律制度的沖擊
稅收是國家宏觀調控的重要手段,亦是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封建伊始賦稅既已有之,至今均是國家對實體進行征稅,中國現行稅法也是對實體課稅進行調整和規范?,F今隨著C2C虛擬交易的出現,其對中國現行稅收法律制度的沖擊在所難免??梢哉f,對C2C課稅,中國現行稅收法律制度中存在諸多問題。
(一)稅收管轄權難以確定
就我國現有的稅法而言,稅收管轄權依據國家主權可以分為屬人和屬地兩種,即居民稅收管轄權和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豏。居民稅收管轄權,是指一個國家征稅的范圍可以跨越國境,只要是屬于本國居民取得的所得,不論是境內所得還是境外所得,國家均享有征稅的權力。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是指以收益、所得來源地或財產存在地為征稅標志。也就是說,它要求納稅人就來源于本國領土范圍內的全部收益、所得和財產繳稅。在傳統貿易模式下,交易雙方是明確的,稅收管轄權很容易被界定,而在C2C這種網絡貿易中,情況則復雜得多。就居民稅收管轄地來說,目前判定賣家居民身份一般以管理中心或控制中心為準,而在C2C中,一個賣家的管理中心或控制中心可能存在于全國各地,甚至國外。雖然賣家在網絡店鋪中標明了發貨地,但是該發貨地不一定就是賣家的管理中心或控制中心,因此,稅務人員很難判定賣家的居民身份。對于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來說,在C2C環境下,使得交易場所、提供服務和產品的使用地難以判斷,收入來源難以確定,地域管轄權也難以界定。
(二)納稅依據不易收集
C2C給稅收征管和稽查帶來嚴峻的挑戰,在傳統經濟環境下,企業納稅的主要依據是企業財務帳冊、財務報表等一些書面形式憑證,而這些憑證在無紙化、數字化的網絡經濟中卻無處可尋。
在C2C電子商務模式下,賣家要開設一個店鋪極其簡單,他只需在C2C網站進行注冊申請租住一個虛擬店鋪即可,無需進行工商登記和稅務登記,這就使得稅務人員無從查起。即使稅務人員查到一家網店,C2C網站具有對用戶信息進行保密的義務,而且,網上信息賣家可以隨時更改或刪除,這無疑給稅務人員的征管和稽查帶來阻礙。更嚴重的是,很多交易并不是完全依靠網絡來完成,只是將網店作為一個中介,大多數網店店主都會在自己的店面中公布聯系方式,或QQ號,或手機號,賣家只要在其店鋪中選中商品通過QQ或手機聯系直接進行交易,這樣在交易平臺中就不會留有任何的交易痕跡,使得稅務人員的征管和稽查更具難度。
(三)課稅無法可依
中國現行稅法是針對實體交易制定的,調整的是針對交易實體的稅收法律行為,而C2C網點購物模式是一種新興事物,較之傳統交易模式有很大的不同,因此,對其課稅,以傳統交易模式為依托的現行稅法則無可適從,呈現出對C2C課稅無法可依的局面。
三、C2C環境下建立健全中國稅收體制
C2C的進駐豐富了中國交易市場,同時也給中國現行稅法帶來巨大沖擊,以下筆者將從幾個方面來解決C2C環境下中國稅收法律制度中存在的諸多問題。
(一)增強賣家納稅人意識
在中國封建社會幾千年的賦稅歷史中,稅收一直是以掠奪的方式取得,在納稅人的主觀意識中地主對農民征稅被看做是地主對農民財產權的剝奪。在封建社會,所征稅款多被用于統治階級享樂。新中國成立后,中國實行社會主義稅收法律制度,遵從“稅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則,切實以人為本,但是,在納稅人的主觀意識中仍殘留有傳統的抵稅思想,這使得在傳統經濟模式下偷逃稅、避稅現象屢禁不止。在網絡交易發展迅速的今天,C2C具有虛擬化、網絡化、無紙化的特點,稅務機關對其課稅及稽查較之傳統交易模式困難得多也復雜得多,這就要求稅務機關工作人員加大稅法的宣傳力度,使廣大納稅人真正從內心體會到“稅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則,從主觀上扭轉納稅人納稅觀念,增強納稅人自覺納稅的意識,只有這樣才能從根本上防止違法行為的發生。
(二)加強買家監督意識
現在C2C買賣過程中,買家并沒有很好的起到對賣家的監督作用,唯一對賣家的制約就是對其店鋪的評價,但是有的店鋪的信譽等級并不真實,會存在幾家店鋪聯合起來互評以彼此抬高信譽等級,欺騙買家的可能。在這方面,賣家在自覺遵守誠實信用原則外,買家也要對其進行監督。
在交易的過程中,買家要增強監督意識,堅決拒絕主要交易環節的非網上交易,以便在網絡交易平臺存有交易記錄,利于稅務機關今后的稅收征管和稽查。最重要的是買家一定要按照網上交易記錄記載的最終交易價格進行交易。這樣可以確保賣家合法納稅。
(三)加重C2C網絡交易平臺法律責任
C2C網絡交易平臺主要是為賣家提供網絡店鋪、網絡維護服務以及盡到對賣家信息保密的義務。對現今的C2C網絡交易平臺來說,它只起到一個中介的作用,承擔的風險極低。在今后的C2C網站發展中應加大其風險責任。C2C網站應對賣方進行監督,時刻監控買賣雙方的交易過程,并有義務向稅務機關提供交易記錄,但對外界要盡到保密義務,如查處網店有偷漏稅行為,C2C網站負有舉證責任,如能證明自身盡到了周延的監督義務則不負責任,否則負連帶責任,以此來確保賣方納稅義務的實行。
(四)更新現行稅收觀念,完善稅收法律體系
1.制定合理的C2C稅收政策
C2C是新近發展起來的電子商務的一種交易模式,在傳統稅法中并沒有涉及電子商務納稅問題,因此,世界各國在電子商務應否納稅這一問題上存在分歧并分為兩派,一派是以美國為代表的免稅派;另一派是以荷蘭和加拿大提出的“比特稅”為代表的主稅派。針對兩派中國將何去何從呢?筆者認為,中國在C2C納稅方面應當借鑒國外的這兩種觀點結合本國國情制定一套適合中國發展的C2C稅收政策。因為,單純的借鑒美國的免稅主張,無疑會使中國的稅收遭受巨大損失,如果單純的借鑒“比特稅”的做法則會阻礙C2C在中國的發展,所以,中國應當立足本國國情結合兩種主張之優點制定出適合中國稅法發展的稅收政策,即,在對C2C征稅的同時,推行適當的優惠政策,在確保稅收的同時促進C2C的發展。
2.明確C2C課稅稅收管轄權
要試圖對C2C課稅首先要解決稅收管轄權的問題,筆者認為要解決稅收管轄權的問題應當在傳統認定稅收管轄權方法的基礎上另辟蹊徑,即以居民戶籍所在地來確定稅收管轄權。因為在我國是以主要營業地為依據確定稅收管轄權的,而在C2C模式下,店鋪是以虛擬形式在網絡交易平臺中出現的,其營業地難以確定,此外,網店大都是以自然人申請的方式開設的,自然人的戶籍所在地在申請時注明十幾億查詢的,所以由網絡交易平臺加以配合,由賣家戶籍所在地確定稅收管轄權對C2C課稅要便易得多。
3.建構適合中國的C2C稅法
所謂構建適合中國的C2C稅法并不意味著制定專門的C2C稅收法律,而是將現行的稅收法律加以修改即可。因為C2C網上購物模式就是將現實社會中的實體交易轉化為網絡空間中的虛擬交易,從實質來看,此兩種交易模式交易雙方主體并未發生變化,均是現實社會中的自然人,唯一不同的是實現交易的場所不同,即實體交易是在實體市場中進行,而虛擬的C2C交易卻是在網絡交易平臺中進行。正因為這點的不同才導致現行稅法對C2C課稅調整的失靈。而二者的相同之處也表明貫穿現行稅法的基本原則對C2C虛擬交易同樣適用。
構建適合中國的C2C稅法要求以現行稅法為基礎,對一些細節條款加以修改,并增加一些針對C2C的稅收條款。如,針對C2C課稅依據不易收集的特點,現行稅法應作出明確的修改和規定。應規定稅務人員有權查閱網店賣家的交易記錄,并對該信息記錄負有保密義務。此外,網絡信息數據具有易丟失的特點,應規定賣家應對其網店交易記錄在網絡交易平臺中保留一定的時期,與此同時應將該信息有紙化加以備份保存,以便日后稅務人員查閱,依此課稅。遵從稅法基本原則,以現行稅法為依托對其加以修改補充,以實現對C2C課稅有法可依,既遵從了中國課稅傳統又實現了立法經濟。
4.加強中國電子稅務建設
C2C網店購物模式具有網絡化、電子化的特點,并且電子商務在中國的發展日新月異,這勢必會推進中國稅務的電子化進程。稅務機關應當建立一個稅務網絡平臺,稅務機關的重要部門均要在此平臺中建立窗口逐步實現稅務業務網絡處理。如,建立C2C網上稅務登記系統;在網上建立稅務機關于網上銀行、網上海關、網上店鋪之間的聯系,實現對納稅人的網上監控等。
5.培養復合型稅務人才
目前,中國稅務人員普遍學歷低、知識結構不合理、知識老化,對計算機網絡運用能力不夠,這樣的稅收隊伍面對迅猛發展的C2C很難應對,這就對中國的稅務人員提出更高的要求,即對稅務人員需進行全面的網絡知識和計算機應用技術培訓,提高稅務人員的素質,從而提高稅務系統在網絡經濟環境下的整體管理水平。只有培養出既懂稅收業務又懂電子網絡知識的復合型人才才能應對當前信息化社會的發展。
四、結語
面對C2C網店購物這種新興的市場交易模式,中國稅務機關對其課稅毋庸置疑,但是,中國現行稅法存在諸多問題,需要立法部門、執法部門、納稅人等多方的共同努力才能使C2C環境下的中國稅收法律問題得以解決,最終實現中國稅收法律體系的健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