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作為一種新型審理方式,互聯網異步審理具有不同于傳統審理方式的特點,在改善司法觸達、保障訴訟對等、節約司法資源、提高司法透明度等方面具有較大優勢,但審理公開規范的缺失和平臺的封閉性也使其備受爭議。庭審公開的實踐困境源于異步審理在庭審公開的形式、內容和范圍方面與審理公開原則存在一定的張力,即審理場域和時域的弱化違背了庭審公開在時空上的特定性和限制性的經典共識,公開的庭審過程將與現行規范要求不符,也將突破庭審公開的邊界和外延。異步審理過程難以同步、實時公開,而應以一種事后的、庭審記錄式的形式予以公開,且這種公開形式符合程序的實質正當性,不構成對庭審公開原則的違背。未來可以利用現有的法院電子檔案、互聯網平臺或架設新平臺公開異步審理過程,并在這個過程中注重保護公民數據與隱私安全,以實現公開正義。
[關鍵詞]異步審理;庭審公開;審理過程
[中圖分類號]D915.18[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2096-1308(2022)02-0033-09
近年來,人民法院扎實推進法院領域的智慧化建設,從最高法院到基層法院的實踐中,形成了若干具體的智慧法院應用場景。在此背景下,2018年4月,杭州互聯網法院正式啟動全球首個異步審理方式上線。此后,廣州、北京互聯網法院也分別提出了在線交互式審理和非同時庭審方式。根據杭州市《涉網案件異步審理規程(試行)》(以下簡稱《規程》)第1條,異步審理是指將涉網案件各審判環節分布在網上訴訟平臺上,法官與原告、被告等訴訟參與人在規定期限內按照各自選擇的時間登錄平臺以非同步方式完成訴訟的審理方式。異步審理在克服訴訟地域、時域障礙,大大減少訴訟參與人在時間、精力、金錢上的耗損的同時,也沖擊著以庭審公開原則為代表的傳統訴訟理念及規則。
一、互聯網法院異步審理基本內涵
(一)實現方式及基本特征
作為一種新型的審理范式,異步審理具有不同于傳統法院的特殊的審理流程,刷新了人們對線上法院的認知,符合移動互聯網時代的特點和趨勢。
一是物理場域向虛擬空間的轉換。在異步審理過程中,庭審活動的主要場域由線下實體變為虛擬的網上訴訟平臺,當事人之間、當事人和法官之間通過即時通訊設備和平臺實施訴訟行為,實現審理交互??梢哉f,異步審理“以虛擬空間取代實體空間,不再以物理上的實體法庭為必要前提,庭審空間得到了幾何級數的拓展”[1],打破了傳統規范所要求的物理空間上的同一關系。
二是同步向異步的轉換。在實體庭審中,溝通是同步的,異步審理則采取了異步的交互形式?!爱悺敝傅氖钱悤r、異地,“步”指的是步調、步驟,即當事人可在不同時間和地點,根據系統提示和法官指示有條不紊地完成整個訴訟[2]。特別地,“交互式對話框”的設計使得法庭調查由原來同步的面對面交流變為非同步的圖文信息傳遞,這也是異步審理方式中“異步”的核心體現。
三是人工向智能的轉換。異步審理中的AI指引、自動化處置與回復的操作形成了系統與人的互動關系,這也是智能化的體現和運用。在杭州市上城區法院的異步審理中,通過AI機器人“小智”的指引,當事人只需用日常語言來描述他們遭受的侵害、回答“小智”提出的問題或者根據其提示作出回應。同時,“小智”也會要求當事人補充更多細節來使案件成型,協助法官辦案。這種由AI輔助、法官介入的方式無疑創設了法庭審理中新的互動形式。
四是流程優化向服務轉型的轉換。技術通常以兩大類方式影響法院運作,一方面是改進、升級、流水線化、優化和加速傳統工作方式,即“流程優化”;另一方面是取代和革除傳統工作習慣并帶來激進變革,即“服務轉型”。傳統法院通過技術改變工作習慣,異步審理方式則在更為寬泛的范圍上通過技術賦能法院工作和服務,并拓展出幫助用戶理解、實現權責的工具和服務,這不是一小步程序優化,也不是傳統庭審的網絡版和替代品,而是法庭范式的變革。
(二)價值承載
異步審理具有其適用的合理性基礎,即訴訟參與人、法院甚至社會公眾都對其具有強烈的共同需求,各方具有共同的利益。
1.訴訟參與人的需求:觸達司法與平等對抗。一方面,異步審理將使更多有訴訟需求的當事人可以享受一套更能承受、便于使用的服務,幫助當事人跨域從知曉法律到保護權利的鴻溝,指引其在復雜的法律領域通行。首先,借助信息技術與互聯網平臺,異步審理打破了傳統訴訟模式下訴訟活動的界限,為司法的可接近性提供了基礎意義上的先進工具與實施方式,有效彌合司法程序嚴格性與可接近性之間的鴻溝[3]。其次,異步審理的訴訟平臺兼容電腦端和手機端,類似于“即時通訊界面”的設計更具人性化,智能機器人的引入可以全程引導當事人在規定時間節點完成詢問、答辯、舉證和質證等環節,從而減少了數字排斥。其三,開庭不再囿于定時、定點的選項,通過全天候、零距離、無障礙的訴訟參與方式,法庭在空間上擴張于無限,存在于無形,法院實現了司法供給的無間斷性。另一方面,異步審理有利于提高雙方當事人的訴訟能力,平衡雙方駕馭法律的能力。異步審理中,當事人通過電腦端或手機端“出庭”,在規定時間內可利用空余或碎片化的時間,各自上線,隨時隨地參與庭審,完成自己部分的問詢、質證等環節,從而達到不同時、不同地、不同步參與訴訟活動的效果[4]。當事人可通過這種方式減少在時間和金錢上的消耗,增強證據收集、證據應用、事實主張證明的能力,有充分的準備時間進行更有針對性的發問和更有效的辯論。通過查閱網絡訴訟平臺智能推送系統中的類似案例,咨詢相關領域的專家、律師獲得專業答復,原、被告雙方均得以精心準備訴訟中的每一個提問、周密思考每一個回答,從而避免因信息及訴訟能力不對稱所帶來的不利處境,保障雙方當事人的訴訟對等[5]。
2.司法管理者的需求:提升司法資源運作效益。異步審理在環節設置、人員參與、庭審內容等方面與傳統審理并無本質差異,但其以信息化、標準化為手段,以審理流程中不同階段的特點為根據,對訴訟時間和空間進行重新規劃和管理,從而打破時空限制,在保障當事人訴訟權益前提下,高效、便捷地解決糾紛。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數據統計,因省去前往實體法院開庭的步驟,異步審理中平均每案可節約當事人在途時間約6小時[6]。同時,案件管理中各個環節付諸于網絡訴訟平臺和系統,審理過程隨案同步生成電子卷宗,結案后一鍵歸檔,以此可實現從立案、開庭到結案、歸檔等各環節全流程無紙化運行,以便民方式有效節約訴訟成本。另外,異步審理中智能化的應用免去了現場庭審和紙質閱卷,法院開支和法官工作強度將大幅下降,司法資源緊缺的狀況也將得到一定程度的緩解。簡而言之,異步審理契合了網絡空間糾紛的獨特性,也呼應了互聯網時代司法管理的現實需求[7]。351E3817-E820-43D9-B7A5-4594A6809714
3.司法“監督者”的需求:提升司法流程透明度。與傳統審理下形式公開難以奏效、實質公開缺乏透明度的現實相比,異步審理在司法公開上的優勢在于其可以實現司法運行數據化以提高司法透明度,為解決程序暗箱提供了可行的監督路徑。其一,異步審理下全流程在線審理和平臺化運行,必然會產生海量的、可儲存的、可計算和分析的司法數據,進而形成分門別類的數據庫。這些數據庫的公布,將使公眾可以訪問的案件數據大幅提升。其二,異步審理方式可與區塊鏈、人工智能等其他技術深度融合并不斷拓展和升級。其三,隨著數據喂養和案件類型化,算法決策在異步審理中的角色分量將逐漸加重,并將被更多地應用于異步審理的程序控制、審理和裁判之中。且算法決策的自動運行、精細一致、超能高效等優勢,都有助于案件全程回溯、數據留痕,也更有利于實現可視化[8]。通過異步審理,公眾可獲取的信息既包括宏觀層面的法院的流程、程序和運行,關于案件處理的效率和案件數量、案件主題內容和金額的數據,以及關于排期、結果和公共開支使用情況等,也包括微觀個案層面的庭審安排的事先通知,審理程序的某種記錄,涉案當事人和相關程序的信息,糾紛的性質,法官關于案件管理決定的某些細節,判決本身的實質內容以及對判決結果的解釋等,還包括系統運行過程中自然累積的數據副產品。也就是說,異步審理方式下整套法院體系的運作將會是可以公開審查的,個案的行為和結果也是可以開放監督的。
二、異步審理方式審判公開原則的實現困境
異步審理的出現,回應了互聯網時代司法供需之變,但與此同時,異步審理平臺的封閉性也備受爭議。有必要梳理異步審理下庭審公開的實踐和理論困境,并分析其深層次原因。
(一)實踐消解
公開審理原則是目前世界上普遍確認的司法審判原則。公開審理重在敦促、監督案件公正結果的產生,其中包含審理過程公開、審判結論公開、審判對象公開等[9]。作為公開審理原則的重要內容之一,審理過程公開,又稱庭審公開,是審判公開的核心,是司法公開的關鍵[10]。異步審理下的庭審主要是指參與者通過類似于“即時通訊界面”的網上訴訟平臺,在法院許可、AI指引下,以圖文、音視頻及網絡文件等形式在“交互式發問框”中錯時、異地、異步地完成提交相關證據,進行發問、辯論、舉證、質證等環節。
基于異步審理獨特的庭審流程設計,在現階段,我國異步審理實踐與審理公開原則存在脫節:第一,相關試點地區出臺的文件對異步審理的適用范圍、程序啟動、審理流程、期限期間等方面均作出了規定,卻并未提及庭審公開的問題,對于異步審理如何落實和對接《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解釋以及《人民法院在線訴訟規則》(以下簡稱《規則》)等相關法律法規中關于審理過程公開的規定,尚屬空白。第二,目前異步審理下的庭審類似于一個較為密閉的空間,平臺的封閉性審理使得社會公眾難以同步旁聽庭審,既無法通過到庭旁聽的方式直接了解庭審過程,也沒有途徑通過新聞報道的方式間接了解案件審理情況。第三,目前在中國庭審公開網和杭州互聯網法院等網上訴訟平臺上無法檢索異步審理公開的相關信息,也不存在一個平臺展示這些庭審過程中所產出的、純粹的“庭審筆錄”。因此可以說,異步審理方式下庭審公開的實踐缺失已經構成對審理公開原則的公然違背。
(二)理論沖擊
異步審理過程公開遭遇實踐障礙,其根本原因在于異步審理方式與庭審公開原則的沖突。
1.庭審公開的形式。庭審公開指的是在一定的物理空間和時間范圍內以親自在場的人為對象進行公開[11],具有時空上的特定性和限制性。而與“面對面”實時交互性的庭審不同,傳統法庭的實體場所在異步審理中已然消失,當事人、訴訟參與人和法官可在更合理的時間段參與庭審的設計顛覆了人們對司法傳統中公開場合公開性的隱含認知。更進一步地說,類似于“即時通訊界面”的訴訟平臺是否在“法庭”一詞的涵攝范圍之內,還有待考證。庭審公開意欲展示法庭的權威,因此其不能喪失庭審本身的嚴肅性。但當你的發言對象遠在網絡那頭時,甚至當你發言時他都沒有在同步傾聽,當這一切都濃縮在你面前一塊小小屏幕里的時候,一切似乎都失去了意義。此外,同一時空上的三角結構構成了一種監督制約機制,法官通過當面調查詢問、雙方當事人的辯論等環節得以充分考慮、吸納當事人和律師的意見[12]。在此對論過程中,法官與雙方當事人的推理形成一種互動關系,判決結果產生于三方相互作用的合力[13]。而在異步審理中,雙方當事人和法官均可在規定期限內登錄網絡訴訟平臺異時、異地、異步地完成訴訟活動,各方不必也很難同時“在線”,如此,法官與當事人一方之間的互動難免游離于另一方當事人的視野之外,訴訟中的監督效果和作用自然也就被弱化了。
2.庭審公開的內容。公開的庭審過程應符合現行規范要求。我國《民事訴訟法解釋》第259條以非封閉式列舉開庭方式,其規定,經當事人雙方同意,可以采用視聽傳輸技術等方式開庭?!兑巹t》第20條更進一步限縮了開庭方式的范圍,明確要求以按照庭審程序環節分別錄制參與庭審視頻并上傳至訴訟平臺的方式非同步完成庭審活動。而在異步審理之下,庭審中雙方當事人可通過文字、圖片、音頻、視頻等多種方式參與庭審,參與方式并不囿于錄制視頻一種。而且,由于訴訟參與人異時非同步的參與方式,即使采取錄制視頻的方式,庭審視頻的呈現也將會是碎片化、分段式的,而非一次性完整錄制[14]。因此,異步審理所采取的多樣化開庭方式明顯超出了《規則》第20條的效力輻射范圍,所公開的內容將不會是采取視聽傳輸技術或錄制視頻所展現出來的庭審過程,公開內容明顯與規范要求有所區別,因而將出現規范與實踐無法調和的沖突。
3.庭審公開的范圍。首先,傳統庭審公開的信息范圍存在限制。線下庭審中,法庭可以決定在多大范圍內、以何種方式向社會公開以控制所傳播的信息范圍,且囿于現場旁聽的物理場域限制、法庭秩序限制等因素,庭審公開的信息“不可回溯、不可充分記錄”[11]97。但異步審理流程的特殊性決定了其一旦過程全面公開,案件審理過程中出現的法律術語、證據材料、各方當事人及法官的交互動態等所有細節將以文字、圖片、音頻、視頻、文件等多種形式暴露在公眾面前以供其審視與評論,并且還可通過錄音、錄像、拍照、截圖等方式予以留存。換言之,公開的過程是可以被公眾予以精確化記錄并隨時回看的。另一方面,傳統庭審公開的受眾范圍存在限制??疾焱徆_的歷史起源,庭審公開“本質上是一種熟人范圍內的公開”[11]97-98,其制度初衷在于使一部分熟悉案件當事人的當地社區人士了解案件的基本情況,而非將此公開范圍擴大至全民。異步審理的庭審全程線上操作完成,也應當在線上予以公開。而網絡的無限延展性,決定了任何人都可以通過通訊終端隨時隨地查詢庭審情況。簡而言之,異步審理將放大庭審公開的尺度,異化庭審公開,稍有不慎,司法透明可能變異成為“司法裸露”[15]。相關帶有當事人隱私信息的文字、圖片等在互聯網傳播,也會產生侵犯當事人隱私和干擾司法獨立的問題。351E3817-E820-43D9-B7A5-4594A6809714
三、實現公開審判的可行性路徑之構建
異步審理的應用面臨庭審公開的難題。一方面,必須確保數字化不會危及庭審公開原則;另一方面,必須確保異步審理能夠促進及早、有效和公正地解決爭議。據此,厘清異步審理與庭審公開原則的關系以探求異步審理庭審公開的可行路徑,具有重要意義。
(一)異步審理庭審公開的可選路徑觀察
突破庭審同一時空維度限制的異步審理與公開審理原則、直接言詞原則存在沖突。將異步審理定性為一種書面的審前準備程序,并設置“在線充分的書面準備程序+在線一次言詞辯論程序”,是實現審理過程公開的路徑之一。換言之,異步審理發揮作用的時間節點應為法院受理案件后至言詞辯論程序啟動之前,當事人在“審前準備階段”即進行了充分的證據交換和觀點展示,形成爭論焦點,固定事實和證據,從而快速進入言詞辯論的法庭審理階段,實現庭審公開,而當事人雙方無爭議的事項在此階段無需再行辯論和審理[1]102-104。這實際上是一種“迂回”的思路,規避了庭審公開的問題本身,并不可行。首先,根據《規程》第2條規定,異步審理所適用的案件范圍本來就主要是案情簡單、事實清楚、法律關系明確的、雙方爭議不大的案件,是否還有必要設置這樣一個審前準備程序?一次程序足以完成的案件是否有必要分為兩次進行?其次,當各方將事實和證據在審前準備階段予以展示、固定完畢之后,這樣一個言詞辯論階段實際上將演變為現行異步審理流程中“法官核對確認”的翻版,庭審本身將徹底成為極具形式化的流程設計。最后,異步審理方式設置的初衷是為了解決訴訟參與人因上班、出差、出國等原因產生的訴訟“時間差”問題[16],而集中式的言詞辯論程序需要各方同時上線,實際上又加重了各方的負擔。
有一種觀點認為,在線法院在案件信息透明方面的顯著改善足以彌補線上法院實時透明的損失,并認為少數簡易小額訴訟案件在實時透明上的缺失不構成對公開正義的重大威脅[17]。非公開不足以彰顯正義,非公開不足以保障公平。審判作為體現程序公正的關鍵階段,其公開在提升司法公信力、保障公眾知情權和監督權、發揮司法警示教育作用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審理過程公開是必要的、必須的。其次,少數簡易案件不公開不影響司法公正的觀點實質上忽略了用發展的眼光看待異步審理。隨著新技術和新方法的出現、操作經驗的積累以及案件逐漸類型化,異步審理的適用案件類型和數量也將逐步拓展。例如,加拿大不列顛哥倫比亞省的民事糾紛裁判庭(Civil Resolution Tribunal,CRT)一開始主要用于解決5 000加元以下的小額訴訟、任何金額的樓層(公寓)糾紛,后又逐漸拓展至5萬加元以下的機動車事故和人身損害糾紛[17]168。最后,立足中國司法實際,審理公開已是歷史大勢?;赝袊ㄔ簩徖砉_之路,從改革開放后1998年6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發出的第一張庭審旁聽證開始,庭審公開經由現場旁聽到報紙廣播轉述,再到電視網絡直播,及至現下的移動互聯,使正義得以可視化、即視化[18]。
那么,是否可以基于對個人隱私保護的考量,借鑒英美法系國家的匿名化訴訟制度,允許法官根據案件具體情況許可當事人以匿名方式參與訴訟,從而對庭審過程實時公開呢?筆者認為不可以。這是因為,異步審理方式改變了傳統的案件材料收集、整理和庭審記錄方式,訴訟參與人、法官等上傳信息、即時聊天界面的交互等均具有實時性,一旦予以實時公開,網絡的開放性也使得用戶可以發布、分享所有的信息。相較于線下的傳統庭審,互聯網上信息被擴散和利用的可能性更大,極有可能造成隱私泄露從而侵害當事人的權益。另外,基于證人不能參與庭審且同案的多個證人必須單獨作證的特殊要求,出庭作證的證人在異步審理過程中不得查看訴訟參與人實施的訴訟行為以及其他證人證言等庭審內容。而異步審理過程一旦予以實時公開,難以防止證人在庭外通過司法公開的途徑查看案件庭審進程。因此,異步庭審難以向社會同步公開,或者同步實時公開的成本較大。
簡而言之,異步審理過程難以同步、實時公開,社會公眾難以同步旁聽庭審。筆者認為,異步審理方式的庭審應當公開,但基于其獨特的流程設計只能事后公開。
(二)異步審理事后公開的正當性
基于前述,互聯網異步審理過程以一種事后的、庭審記錄式的形式予以公開,是否違背了公開審理原則?是否減損乃至否定了程序的正當性?一般認為,庭審公開應當以旁聽制度為主,庭審的事后公開,甚至庭審直播等形式都將有損司法公開的儀式性、公開性。但筆者認為,這種對于事后公開、庭審直播的觀點基本是對舊有的司法傳統的留戀和司法視野狹窄造成的。真正可行的路徑應當是,尋找到一種超越公開等訴訟程序之形式正當性的更為實質的正當性,換言之,我們應當穿透制度規定的表象,深入到更為基礎的理論層面,構建出可作為制度和實踐之正當性的共同評價標準的一種實質正當性[19]。
要界定異步審理方式庭審的事后公開是否具備實質正當性,我們應當準確認識庭審公開。就庭審公開的價值層面而言,庭審的實時公開有助于實現正義,但公開正義并非高于一切的衡量,而僅是諸多正義概念中的一種。我們不能僅強調公開正義一元價值而忽視其他價值追求。相較于傳統社會下彰顯司法權威的價值取向,現代庭審公開制度被賦予了更多元化的價值追求和功能定位,如公眾可通過現場旁聽庭審、庭審直播等形式獲取庭審過程信息以督促法院公正審判的監督功能、推動法治宣傳教育深入發展以增強人民群眾的法律意識的教育功能等。這些價值和功能之間可能存在一定的張力,必須對其進行平衡和選擇。因此,我們應當綜合考慮法的多元價值取向,如果異步審理在實體、程序、比例等方面都實現較為理想的正義,且在實時公開上的削弱而非缺失不構成對公開正義的重大威脅,那么在異步審理實時公開上犧牲一定透明度也是情有可原的,并不缺失其正當性。如前文所述,就庭審公開的本質意涵而言,庭審公開是在有限時空條件下針對特定主體的公開。因此,將庭審中法官和當事人的對話筆錄等材料事后公開的方式并不構成對庭審公開原則的違背,即使在傳統庭審中,也允許在法庭審判后通過媒體等方式使社會大眾獲得庭審概況和部分其他庭審信息。并且,相較于將信息以庭審直播等方式無限制、重復性地展示在社會公眾面前從而可能引發對個人信息的播放、提取、分析等不當利用后果而言,法院可在庭審后對異步審理中的隱私信息加以匿名化處理或者采取限制性準入方式,從而就有了更多迂回余地。因此,我們要做的,應當是基于異步審理空間的規則邏輯尋求庭審公開的實質正當性,探索一種或多種異步審理事后公開的適當方式。351E3817-E820-43D9-B7A5-4594A6809714
(三)探索與異步審理相適應的公開方式
相較于傳統審理方式,異步審理在信息透明上已經具有相當大的的優勢,在未來若是異步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和法官之間的對話筆錄等也通過一定形式向公眾開放的話,這套體系將比傳統庭審更加公開、透明,更有助于實現公開正義。
1.通過法院電子檔案公開。在互聯網技術快速創新更迭的今天,通過推行在線訪問電子檔案的方式推進法院檔案的公開是時代所趨,也為異步審理中當事人與法官的對話筆錄、法庭筆錄等材料的公開提供了契機和基礎。2014年,我國《人民法院訴訟檔案管理辦法》再次修改,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進一步加強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見》和《關于全面推進人民法院電子卷宗隨案同步生成和深度應用的指導意見》也強調了法院檔案的公開查詢制度。在實踐層面,利用新興技術,多地互聯網法院已經逐步實現立案、送達、調解、開庭、存證、上訴、宣判各個階段的電子卷宗同步生成、全流程電子化。未來,進一步擴大電子檔案和卷宗的公開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手段,在線訪問法院檔案的推廣為當事人和社會公眾查閱法院檔案提供了便利,對于維護公眾的知情權和增進公眾對司法的了解與信任具有積極意義。
2.通過互聯網平臺公開。法院可利用互聯網訴訟平臺架設異步審理公開的窗口,實現互聯網與司法公開的深度交融。異步審理本來就是在電子訴訟平臺中進行,在現有訴訟平臺中創設一個專門用于異步審理公開的平臺,以建設一個完整的、體系化的訴訟平臺,在便利訴訟參與人參與訴訟的同時,也有利于審理公開。同時,可將信息技術的運用與司法公開平臺的建設相融合,通過網站、微信矩陣、微博等訴訟平臺以外的數據平臺,逐步建立和運行庭審活動公開、裁判文書公開等司法公開平臺。例如,北京互聯網法院在涉及微信小程序方面,不僅開拓了PC端的網上訴訟方式,還開發使用了手機端同步的所有程序。再者,隨著在線庭審錄音錄像的普及以及語音識別系統的不斷完善,我們還可以架設一個全新的、單獨的平臺,逐步探索由庭審錄音錄像替代庭審筆錄以還原庭審、公開庭審過程。另外,我們還可以將庭審中的對話筆錄等提交隨機抽樣審查,或者訴訟參與人等參與者還可以接受回訪。這樣一來,異步審理的庭審公開方式可能并不像傳統法院那樣,但我們依然能夠對法院的運行和結果擁有相當高的可見度。
3.注重保護公民數據與隱私安全。異步審理信息材料高度數據化要求其公開應注重保護公民數據安全與隱私安全,設置操作性較強的保護辦法和救濟途徑。以美國電子檔案在線查詢制度為例,美國法院允許公眾在線訪問法院檔案,并在該過程中平衡司法公開與隱私權保護。第一,個人信息選擇性公開,即限制公開存在于法院公共記錄、文件或其他材料中的個人信息,包括有關個人的敏感信息和私人信息,在保護公眾獲取電子檔案權利的同時,對電子檔案中的重要個人信息進行編輯和處理。第二,訪問權限差異性設置。針對不同用戶設置不同的訪問權限。允許律師和非法院政府機構比公眾獲得更多的訪問權限,以求作到在為不同訪問主體提供法律信息的同時,兼顧對當事人隱私權的保護。第三,提供公共終端設備。在法院的工作場所向當事人和公眾提供訪問電子檔案的公共終端設備,解決傳統紙質檔案公開范圍狹窄問題的同時,也可防止電子檔案信息的過度傳播[20]。
以此為鑒,在運用法院電子檔案或網絡平臺深化異步審理過程公開的過程中,我們也可根據利害關系人的申請或依職權,對擬公開的電子檔案材料或庭審筆錄中訴訟參與人的個人信息做匿名化的技術處理,或針對律師、當事人、其他訴訟參與人和社會大眾等不同的訪問主體設置不同的訪問權限,保護訴訟參與人的隱私權,以此保障個人信息安全;可通過科技手段解決庭審筆錄等材料公開可能導致無限制傳播問題,實行實名注冊制,通過實名驗證登錄方可查閱,并嚴禁未授權下載使用或建立鏡像;還應當加快個人信息和隱私保護方面的專項立法進程,明確界定個人隱私范圍,以減少公開過程中的不確定性。
四、結語
當然,以上構想并不成熟,還需在規范和理論層面深入研究。例如,至少在規范層面,異步審理公開方式的設想就與現行立法存在一定程度的背離,對此,可考慮借鑒韓國的立法方式,采取傳統與現代智能并行的二元方式,甚至出臺一部互聯網訴訟程序法,建立異步審理、在線審理、電子送達等程序方面的新規則。在科技飛速發展的社會中,司法公正理應謀求最大限度審理公開的各種形式。當代的每一個司法參與人員,都應適應這些最新科技帶來的審理公開形式。對于審理過程公開可能造成的隱私泄漏、輿論干預審判等問題,確實需要引起我們的重視。在通過科學技術手段探索與異步審理契合的庭審公開形式的同時,更要注重對隱私信息、司法獨立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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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22-01-10
[基金項目]
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數字社會法律治理體系與立法變革研究”(20&ZD177);北京市法學會市級法學研究青年課題“人工智能法律倫理規則比較研究”(BLS2021C004)
[作者簡介]
周彥中(1997—),女,廣東揭陽人,碩士研究生,從事訴訟法學研究。351E3817-E820-43D9-B7A5-4594A6809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