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其明
1934年,中共雩都縣委、縣蘇維埃政府領導干部發生集體貪腐行為,縣委書記、縣蘇維埃主席等數十人被從快從嚴查處,在中央蘇區引起了極大震動,時稱“雩都事件”。這是蘇維埃時期中共首次查處的縣級領導干部集體腐敗案,成為中央蘇區鐵拳反腐的典范之作。
雩都,即今于都,因其北有雩山,故稱“雩都”。它位于江西省南部,東鄰瑞金,西接贛縣,南連會昌與安遠,北毗興國和寧都,是贛南建縣最早的三個縣之一,素有閩、粵、湘三省“往來之沖”之稱。
中共雩都縣委成立于1928年6月,先后歸屬于江西省委和粵贛省委等領導。1930年4月,雩都縣蘇維埃政府成立后,創建了贛南第一個紅色根據地——橋頭革命根據地和雩都蘇區,從此掀開了雩都乃至中央蘇區革命斗爭新的一頁。
但是,自從1931年11月中華蘇維埃共和國臨時中央政府在瑞金成立以來,特別是1933年冬進入第五次反“圍剿”斗爭之后,與相鄰的瑞金、興國等蘇區模范縣相比,雩都的各項工作都顯得落后,“在任何工作上,都沒有成績”。尤其是在第五次反“圍剿”的嚴峻勢態下,雩都縣在查田、擴紅和糧食突擊運動等方面,不斷有“嚴重事件發生”。如,在擴紅運動中,“在紅五月雖擴大了千余名,但半路開小差的很多,由紅五月后直到十一月,雩都擴大紅軍無絲毫成績,十二月擴大紅軍突擊運動,雖到今年一月半間完成,但在十二月二十余天只擴大了二百余人”,直至后來在中央與省突擊隊的大力幫助下,全縣才于1934年2月完成任務;在查田運動中,也“發生很多侵犯中農、政府人員包庇地主富農”的問題。一些地方還“發生幾百人跑往白區”的嚴重狀況;在糧食突擊方面,表現更是“驚人的落后”。1934年2月為“糧食突擊月”,中央政府下達給雩都縣的任務是推銷公債20萬元、土地稅2.7萬擔谷子,據統計,當月1日至20日,雩都公債推銷“連前總計”“只推銷了任務的三分之二”,集中谷子“不過占推銷出去的總數三分之一”,“按照預定土地稅款額,只達到一半上下”。對于“這樣驚人的落后與嚴重現象,縣委縣蘇都看為是很平常的事”,另還違規“收現洋五萬一千二百二十八元四角四分一厘”,“這顯然是違反中央命令的”。
雩都縣所發生的種種“怪事”,特別是在進入第五次反“圍剿”斗爭的節骨眼上,各項工作還處于嚴重落后狀態,甚至還發現有領導干部貪污腐化的線索,很快引起了中共蘇區中央局和蘇維埃中央政府領導的高度警惕。
開展反腐敗斗爭,是中國共產黨和各級蘇維埃政府一項重要而長期的工作。早在1926年8月,中共中央就發布了第一份懲治貪污腐敗的文件——《堅決清洗貪污腐化分子的通告》,通令各級黨組織將貪污腐化分子“務須毫不容情地清洗出去”。
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成立初期,就開展了把腐敗分子驅逐出蘇維埃的斗爭。1933年12月15日,毛澤東、項英和張國燾共同簽署頒布了史上最嚴的“反腐令”——《關于懲治貪污浪費行為》的中央執行委員會第26號訓令,其中規定:“凡蘇維埃機關、國營企業及公共團體工作人員”,“貪污公款在500元以上者,處以死刑;貪污公款300元以上500元以下者,處以兩年以上五年以下的監禁;貪污公款在100元以上300元以下者,處以半年以上二年以下的監禁;貪污公款在100元以下者,處以半年以下的強迫勞動”。
鑒于雩都縣出現的異常狀況,毛澤東與項英,以及時任中央人民委員會主席的張聞天等人商議,決定責成中央工農檢察委員會、中央財政部、中央土地部,各派一個工作團到雩都幫助工作。各工作團在雩都各區鄉幫助工作中,特別是在收集糧食突擊運動中,發現了不少貪污案件和反革命活動線索,甚至發現暗藏在黨組織和蘇維埃機關中的反革命分子公開破壞突擊運動的現象。這些問題不斷地被反映到縣委、縣蘇維埃政府,但均未得到解決。為此,臨時中央政府“責成粵贛省委省蘇,特別注意雩都問題”。但由于派去巡視工作的同志,“沒有深刻的去揭發雩都的嚴重現象,尤其是粵贛省委省蘇沒有在中央指示之下,很警覺的以最大力量來解決雩都問題”,因而整改成效不大。
中央工農檢察委員會工作團在巡視中,發現雩都縣蘇維埃政府軍事部部長和科長等干部貪污、私做生意的大案,以及少共縣委書記與總務處處長等貪污的案件后,雩都縣委、縣蘇卻壓著遲遲不予處理。同時,工作團進一步巡視后,還發現了雩都縣委、縣蘇主要領導私做投機生意的重大線索。
蘇區中央局和中央政府領導聽取了工作團的報告后,深感雩都問題的嚴重。為慎重起見,蘇區中央局和中央政府討論決定,由中共中央黨務委員會和中央工農檢察委員會派出張振芳、肖義生兩人再次前往雩都核查。經過核查后,證明中央三部委工作團的報告屬實。
與此同時,針對反映雩都縣糧食突擊運動“驚人落后”的問題,1934年2月初,中央糧食部專門組織人員赴雩都核查糧食突擊運動情況,發現問題確實嚴重。鑒于此,中央糧食部、中央財政部聯合下發通知要求整改,但雩都縣委、縣蘇維埃政府卻無動于衷。
為了徹底弄清雩都問題,蘇區中央局和中央政府決定,由中央黨務委員會與中央工農檢察委員會聯合組成工作團,再次赴雩都開展核查,并由中央政府副主席兼中央工農檢察委員會主席項英,親自帶領工作團,負責核查此案。
1934年2月20日,項英率領工作團進駐雩都后,立即投入緊張的調查核實工作中。至3月1日,“經過了十天的工作”,果然“發現了很多嚴重的事實”,一些問題令人觸目驚心——
1934年3月,董必武遵照中央執行委員會的命令,在最高法院組織了最高特別法庭并擔任主審,對被告人——第二屆中央執行委員會原委員兼雩都縣蘇維埃政府原主席熊仙璧瀆職貪污一案進行審判
瑞金沙洲壩的最高法院舊址
反革命活動非常猖獗。1933年發生了反革命分子欺騙與脅迫群眾“反水”的事件;有的地方出現反革命標語,幾次發生毆打工作團和政府人員的事件,甚至保衛局人員的槍被搶等。這類反革命活動有十七八件之多。更為嚴重的是,“暗藏在(雩都)黨與蘇維埃機關內反革命與階級異己分子的公開活動”日益猖獗,如有的公開包庇地主,煽動群眾毆打工作團;有的故意將中農當土豪打擊,造成群眾恐慌。隨著核查的深入,工作團還發現,雩都縣黨蘇機構的領導干部成分復雜,“還有很多階級異己分子與反革命占據黨與蘇維埃機關而未舉發”。如城市區委書記曾被捕過,是靖衛團打進城時給放出來的;段屋區委書記“反水”過,黎村檢委主席是老算命先生等。這類人員“現已發現的有八件(人)之多”。
“大批的貪污案件”發生?!皫缀醺骷墮C關都有”,上至縣蘇維埃主席、部長,下至鄉代表,“貪污成為風氣,大家反不以為異,而且互相包庇,互相隱瞞”。此類案件,主要表現為造假賬冒領公款、吞沒公款、貪污公物等。如以縣軍事部部長劉仕祥為首,伙同工作人員李其采等3人,共同造假賬、假收據,向紅軍總供給部冒領動員費400余元后,私自分贓,還貪污打土豪與游擊隊所繳獲的煙土款用于做生意;又如縣蘇前勞動部部長貪污保險金,少共縣委書記滕瓊、縣蘇政府總務處處長等共貪污公款及群眾的飛機捐款百余元,供其大吃大喝;再如城市區委書記、梓山區蘇維埃政府副主席、財政部部長、羅凹區軍事部部長、潭頭與倉前區財政部部長,很多鄉主席代表,都吞沒公款,多達23件,其中貪污數額多的達500余元。
領導干部“大做投機生意”。他們販谷子出境,再販鹽入境,“每擔谷子經過這一進出后,可賺二三四元不等”。尤其嚴重的是,劉洪清和熊仙璧等縣黨政主要領導干部也都涉及其中。時任中共粵贛省委委員兼雩都縣委書記的劉洪清,為圖個人發財,邀請城市工農檢察委員會主席劉福元、城市黨總支書記余當文、貧農團主任易林,和另外一個商人合股開商店賣酒。后因嫌賣酒不賺錢,便決定以每人20元的資本入股,合伙販賣鹽、谷出入境,不到4個月每人就凈賺了70元。時任第二屆中央執行委員會委員、雩都縣蘇維埃政府主席的熊仙璧也財迷心竅,膽大妄為,竟“以主席名義強拿公款五十元做生意”。在劉洪清、熊仙璧等人影響下,雩都各級干部紛紛效仿,或貪污挪用公款販賣谷鹽,或假借合作社招股名義從事投機生意。如縣委組織部部長高興贊挪用保險金做私人生意;縣互濟會主任袁成文以組織互濟會員辦合作社名義,將自己的100多擔谷子入股出境,偷漏國稅;區蘇維埃政府正副主席、工農檢察委員會主席,以及土地、勞動、內務、國民經濟、財政、裁判等6名部長,都利用職權,公然經商牟利。雩都縣內的黨蘇群機關,竟變成了“投機商人聯合會”。
此外,工作團還發現了領導機關沒有“赤色戒嚴”,階級警覺性不高,在工會、互濟會、反帝擁蘇同盟等群團單位中取消黨團組織,縣蘇機關作風散漫,形式主義嚴重等“奇奇怪怪的現象”。
雩都縣出現如此嚴重的問題,尤其是縣委、縣蘇維埃政府主要領導干部嚴重的集體貪污腐敗行為,在廣大群眾中造成極壞影響。為了狠剎貪污腐化歪風,挽回黨與蘇維埃政府的聲譽,教育中央蘇區廣大干部群眾,中共粵贛省委、省蘇維埃政府和項英率領的中央聯合工作團,在查清上述事實之后,按法定程序,依法對有關人員分別作出嚴肅處理:
——撤銷縣委書記劉洪清職務(由匡守達接任),并提議將其交粵贛省監委,“討論他的黨籍問題”;
——報請中央執行委員會批準,由毛澤東親自簽署“中字第五號”命令,因熊仙璧“領導與包庇貪污,私用公款做生意謀利”,“除批準人民委員會將其主席撤職外,并開除其中央執行委員,交最高法院治罪”;
——經組織巡回法庭審判,依法判處縣蘇維埃政府軍事部部長劉仕祥及劉天浩、李其采、少共縣委書記滕瓊、潭頭區蘇維埃政府財政部部長等5人死刑,予以槍決;
——其他犯有貪污腐化和官僚瀆職的黨蘇群干部,也都受到黨紀政紀處分和蘇維埃法律的正義審判。
“這樣一來,對于反革命與貪污分子的嚴厲制裁,在全縣有了極大的影響?!碧K維埃蠹蟲被嚴懲,蘇區上下群情激奮,大快人心!
因熊仙璧系第二屆中央執行委員會委員,按照《中華蘇維埃共和國中央蘇維埃組織法》中關于“中央執行委員的犯法案件由中央執行委員會或主席團另行處理之”的規定,1934年3月25日,遵照中央執行委員會的命令,蘇維埃最高法院組織最高特別法庭,以最高法院院長董必武為主審,何叔衡、羅梓銘為陪審,李澄湘、鄒沛甘為書記(員),梁柏臺為最高特別法庭臨時檢察長,對熊仙璧瀆職貪腐一案進行公開審理。
梁柏臺在控訴書中,詳細列舉了熊仙璧瀆職犯罪事實。除“對于鎮壓反革命采取了放任旁觀和妥協的態度”“對于上級命令的執行采取消極抵抗的態度”“任用私人”“不注意群眾生活”“對于查田運動、解決土地問題,同樣采取消極的態度”和“完全沒有赤色戒嚴,使反動派可以自由活動”等瀆職事實外,重點指控了熊仙璧強借公款做投機生意的犯罪事實及其惡劣影響?!靶芟设狄灾飨拿x,強借公款五十元,拿去做生意,因他拿公款做生意,而影響其他工作人員,也拿公款大做生意,雩都全縣的工作人員從縣主席、各部長一直到區鄉負責人都大做生意,只顧賺錢不顧政府的工作?,F已被察覺做公款生意的工作人員有六十余人之多”,“這許多工作人員因私做生意賺錢,造成生活腐化,給群眾以不好的影響”?!耙驗橐话愎ぷ魅藛T只顧做生意不顧工作,而縣蘇市蘇經常關起門來,無人負責,工作非常散漫,把雩都蘇維埃機關變成市儈式的機關?!薄耙驗樾芟设当旧碡澪酃钭錾?,影響到整個雩都工作人員的貪污,因此在雩都貪污之風盛行一時。正因為熊仙璧是一個領導人員,自己貪污”,“而對下面的貪污即妥協包庇,造成雩都的貪污之風”!
基于以上事實,梁柏臺在控訴書中稱:熊仙璧曾身為中央執行委員會委員、雩都縣蘇維埃政府主席,作為戰爭中的組織者和領導者,本應該“負雩都全縣主要的責任”,“集中一切力量去領導群眾為著粉碎敵人五次‘圍剿’而奮斗,為著爭取戰爭全部勝利而努力”,“但熊仙璧擔負這樣重要的責任,不但不向這個方面而努力奮斗,恰恰相反,做出了許多瀆職貪污的犯法行為,妨礙了戰爭,幫助了敵人”,認為“熊仙璧瀆職貪污的犯罪行為,已很明顯的證實了”。為此,梁柏臺以最高特別法庭臨時檢察長的名義,“特向中央執行委員會所組織的最高特別法庭提起控訴”。
法庭審理,有條不紊。熊仙璧為逃避蘇維埃法律制裁,曾“以‘不曉’掩飾他的犯罪行為”,但被法庭駁回。作為此次“雩都事件”聯合調查工作團負責人、曾經是被告人直接領導的項英,在法庭上面對熊仙璧,感到特別痛心,并針對熊仙璧否認拿公款做生意、只承認借公款買牛種田一事,當場進行了舉證。項英義正詞嚴地說:“經我們派人到他家調查,由熊的母親親口告訴我們,買牛只用了十六元大洋,其余三十四元,由他的弟弟去販了兩次鹽,賺到了一些錢,由于軍事部貪污案件發覺,就歸還了?!痹阼F的事實面前,熊仙璧不得不承認所犯罪行。
經公開審判,根據《中央執行委員會二十六號訓令——關于懲治貪污浪費行為》等法律法令規定,最高特別法庭對熊仙璧作出了終審判決?!吨腥A蘇維埃共和國最高特別法庭判決書》(特字第一號)稱:“被告人(熊仙璧)身為縣蘇主席,自應竭盡職能,遵守蘇維埃法紀為群眾表率,乃竟敢放棄職務,圖利自己,縱容反革命分子,包庇貪污,玩忽政府法令,已構成瀆職罪;又強挪公款去做生意,破壞國家財政,兼犯貪污罪。法庭為肅清蘇維埃機關中的害蟲,開展反瀆職貪污的斗爭,保障革命戰爭的全部勝利,對被告人瀆職貪污犯法行為,特判處監禁一年,從一九三四年三月六日起至一九三五年三月五日止。期滿后剝奪公權一年?!?/p>
至此,震驚中央蘇區的“雩都事件”塵埃落定。
封面圖片:1965年夏,周恩來視察國防科工委某基地